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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心得体会_经典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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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心得体会_经典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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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工作中,哪些是提出问责建议的机关

中共中央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指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但在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据新近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但在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如何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笔者对我市2009年以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情况进行了调研,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提出个人肤浅的认识。

一、我市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主要做法。

《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是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进行,自颁布实施以来,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宣传学习。

各单位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开展集中学习活动,让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范围、实行问责的程序,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

为了进一步营造学习贯彻问责制的氛围,市委将问责制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了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列入党校及干部培训的教学安排。

同时,充分发挥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释难解惑,积极引导,为贯彻落实问责制、做好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将该文件印发各单位进行传达学习,让全体党员干部领会文件精神,在思想上督促自己认真履职。

二抓实践运用。

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将暂行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对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严肃的问责。

同时,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了督查机制,严格责任倒查,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抓制度建设。

各单位在领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一些指导意义规范性文件,如:《仁怀市党政领导干部警示诫勉实施意见》、《仁怀市加强政务中心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仁怀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仁怀市机关干部职工不良工作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仁怀市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仁怀市关于征地拆迁干部违纪违规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等。

自2009年以来,我市已先后对 100多名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其中包括安全事故责任人和违反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党员干部。

通过问责,使各级党政干部受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增强了服务人民、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的意识,提高了政策执行力。

二、实施问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追究责任的方式是非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在实施问责的组织程序、轻重程度和问责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责的标准把握难。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对涉及重大灾难、伤亡事故和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各领域的一些“延时”的政治和道义责任进行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问责中普遍存在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

二是问责的主体差异大。

问责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分,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异体问责, 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

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问责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但问责的主要方式大多为同体问责,主要是:在问责启动上,主要源自党政机关同体, 较少由人大、社会公众或媒体等其他异体来启动;在调查核实上,主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来完成,人大、政协的监督相对较少。

三是问责的范围不均衡。

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应该既宽窄适当,又覆盖全面。

但目前大多集中于对“有过”行为的问责,较少涉及对“无为”行为的追究;即使对“有过”行为的问责也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问责制全方位约束党政干部权力运用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四是问责的程序还不完备。

实践中,各地基本上都是按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推进问责工作的, 但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本身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完善。

比如,如果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是由人大任命的,那么在问责时,人大就不能缺位。

又比如,如果社会公众、媒体对问责程序和方式的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参与问责的可能性和主动性。

三是监督环节的缺失,易导致问责流于形式,落实不到实处。

五是问责救济法规有待完善。

问责除表明其严厉、果敢外,也反映了问责在程序设置上还缺乏理性规范。

从我国现行的党政救济法规看,对受到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状态,特别是在被问责领导干部权益保护的政策上还不配套,干部的今后出路比较模糊。

三、加强和改进问责工作,推进工作创新的具体措施随着依法执政等民主政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将逐步成为我国党政机关工作中的常态,它将不仅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施政理念带来更大冲击,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责任行政的意识,还将有利于我国干部选拔制度的创新,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从而有效改善政治生态环境。

只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打造一支素质优秀的干部队伍,这支队伍的执行力才能增强,这支队伍才能有担当,才能落实好十八大以来的各项惠民政策,才能密切联系群众,才能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

笔者认为,建立有一定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必须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

国内外问责制的实践表明, 提高工作透明度是实现科学问责的关键。

只有人民知情了、参与了,各级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问责制才能落到实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要联系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党务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在不涉及秘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重大事情让社会公众知道,重大问题经社会公众讨论。

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政干部职责。

实行问责制,需要许多前提条件,首要的便是理清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职责,并对此作出详尽而明确的界定。

现实中许多“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决策失误”等问题,皆因所谓“集体讨论”或“齐抓共管”而使责任无法追究。

要通过对不同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科学的职责划分和合理配置,保证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使党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有效克服违规用权现象。

三是要认真拓展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在问责的内容上尽可能涵盖领导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从单纯追究“有过”向既追究“有过”又追究“无为”的转变。

对那些平时工作中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也要纳入问责的范围,改变公众认为“只有发生了涉及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时才能启动问责”的不正确认识。

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

真正的问责,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和群众、舆论的软压力,来自于干部自身的道德自觉,来自于更高层次的问责文化氛围。

要通过强化党政干部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党政干部的一种道德习惯,并自觉选择向公共利益负责的道德行为。

要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利契机, 把问责作为优化我市政治环境、社会文化氛围和干部资源配置的重要抓手,努力构建更开放包容、更强调公共利益至上、更加国际化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文化氛围。

五是要努力实现问责工作常态化。

要整合督查力量,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的督查,把督查和问责紧密结合,着力形成问责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就我市而言,目前,应充分发挥改非领导干部和离退休领导干部的作用,整合资源,成立督导检查工作组,依据相关职责对全市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督察问责,应该说,这是推动和实现问责工作常态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体制保证。

六是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要将人大政协和社公众的监督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要拓宽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开展问责的监督。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行风热线、行风评议等为载体的活动,为有效实施问责提供信息基础,并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代表组织召开的联系通报会议。

七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作用。

要整合资源,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和追究司法责任相结合,加大问责力度。

要以开展警示教育基地活动为载体,整体推进问责工作,形成常态的问责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问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哪些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不能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类评选先进活动受到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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